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完善社會信用體系,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引導和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及《東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規定,特制定本操作指南,為東莞市行政相對人提供清晰、便捷的個人信用修復服務指引。
一、 信用修復基本原則
信用修復是指失信主體在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申請移除或終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的過程。東莞市個人信用修復遵循以下原則:
- 依申請啟動:信用修復需由失信主體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主動提出申請。
- 合法合規:修復程序必須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 權益保障:保障失信主體依法享有的知情權、異議權和修復權。
- 懲教結合:在依法懲戒失信行為的為主動改正者提供修復機會。
二、 可申請修復的失信信息范圍
個人可申請修復的失信信息,主要指在東莞市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并被依法依規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行政處罰等不良信息(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除外)。常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被處以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信息(已履行處罰決定并滿足最短公示期要求)。
- 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 其他符合修復條件的失信信息。
三、 申請信用修復的基本條件
申請信用修復的個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 已糾正失信行為:完全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義務,糾正了相關失信行為。
- 消除不良影響:失信行為造成的社會不良影響已基本消除。
- 達到最短公示期:自失信信息被歸集之日起,已滿足規定的最短公示期限(具體期限依據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及規定執行,通常不少于3個月至1年)。
- 承諾不再失信: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承諾今后將守法守信,自覺接受監督。
四、 信用修復申請材料
申請人需準備并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蓋公章或個人簽字確認):
- 信用修復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完整的《東莞市行政相對人信用修復申請表(個人)》。
- 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核驗原件)。
- 失信行為糾正證明材料:
- 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證明材料,如繳款憑證、整改情況報告、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等。
- 信用承諾書:由申請人親筆簽字的《信用承諾書》,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有效,并承諾今后守法誠信。
- 其他材料:受理機關根據具體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五、 信用修復辦理流程
信用修復主要通過線上渠道辦理,流程便捷高效:
- 提交申請:申請人登錄“信用中國(廣東東莞)”網站或相關指定政務服務平臺,進入“信用修復”專區,在線填寫申請信息并上傳所有申請材料的清晰掃描件或照片。
- 受理審核:原行政處罰作出機關(或指定的信用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后,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及是否符合修復條件進行審核。材料不齊的,將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內容。
- 核實確認:審核通過后,相關行政部門將對失信行為改正情況進行核實。
- 做出決定:經核實符合全部修復條件的,由有權部門作出準予信用修復的決定,并按規定程序將相關失信信息從公示網站撤下或予以標注。
- 結果告知:將通過短信、網站或系統消息等方式將修復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六、 注意事項
- 信息真實責任:申請人應對所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信用修復的,一經查實,將撤銷修復決定,相關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并公示,且未來可能限制其再次申請修復。
- 辦理時限:受理機關將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與處理(具體時限以平臺公示或告知為準)。
- 咨詢與幫助:在辦理過程中如有疑問,可撥打“12345”政府服務熱線,或通過“信用中國(廣東東莞)”網站查詢聯系方式進行咨詢。
- 持續信用建設:信用修復成功不代表信用記錄“清零”,而是對主動改正行為的認可。建議個人持續關注自身信用狀況,珍視信用記錄,做誠實守信的公民。
本指南旨在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具體辦理要求可能根據政策調整而更新,請以“信用中國(廣東東莞)”網站公布的最新信息為準。主動修復信用,重塑誠信形象,共建“信用東莞”。